咨询人:彭裕彩??留言时间:2011-03-21 15:00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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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在我要向各位领导反映一件事:我家十三间侨房土改时被错没收分给分住户居住,1985年落实侨房政策时宣布退还华侨业主。但当时因为分住户无房居住,工作组与我家人商议,同意由政府从落实侨房款中拿出6334元补偿款给我们侨户,我们侨户收到侨房补偿款后,侨房继续给分住户居住。时过境迁,现在分住户已经全部搬出迁入新居,侨房已经倒塌。我们将情况反映给县侨务部门,要求收回侨房所在的宅基地。侨务部门答复是:政策已经于1985年落实,不能再重新落实,并叫我们尽可能与分住户私下协商解决。我们想了解:当时侨务部门只是用钱补偿给我们,并没有将侨房归还给我们侨户,这是否违反了中办发【1988】44号等有关文件、政策?我们如果要收回侨房所在的宅基地,应该走怎样的途径?请领导们给予答复,万分感谢! |